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3號原告 何麗華 被告 鐘美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民一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書記官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