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執消債清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執消債清字第5號聲請人 王振勳 即 王正勳 代理人 徐明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30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其財產有台中市○區○○○段○○○○○號、同段1649地號及1649-1地號三筆不動產,惟上開三筆不動產已於97年8月13日經本院拍定並分配完畢,債務人之財產僅餘獨資商號世大電器工程行之投資金額5萬元。經查,世大電器工程行之資產價值共約21,170元,而其財產內容均屬債務人職業上所必須之器具,依強制執行法第53條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98條第2項之規定,該資產不屬於清算財團,此有執行筆錄及世大電器工程行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各一份在卷可稽。
三、綜上所述,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興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書記官葉家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