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丙○○丁○○上列被告乙○○、丙○○、丁○○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鄭燕璘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