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425號聲請人丙○○聲請人丁○○聲請人壬○○聲請人己○○聲請人辛○○聲請人戊○○法定代理人壬○○聲請人乙○○法定代理人辛○○聲請人庚○○法定代理人辛○○聲請人卯○○法定代理人己○○聲請人子○○聲請人丑○○聲請人寅○○聲請人癸○○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權拋棄書:須由全體聲請人蓋用印鑑章。
(二)戶籍謄本:應補正卯○○、 李彥穎李雅雯李成家李張阿女李鹿港李水田李焦治林李尾 、第四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內外祖父母)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戶籍謄本。
(三)繼承系統表:須載明第四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內外祖父母)之姓名及存歿狀態。
(四) 陳明 李彥穎、李雅雯是否業已聲請拋棄繼承,併提出其等已聲請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申股書記官徐文彬(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5)。
四、另請提供聯絡(手機)電話,以利程序進行。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媛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書記官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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