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附民原告 姜春杏
陳富姬 黃耀宏上 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毓棋 律師
宮琬婷 律師附民被告 謝淑美
許碩修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琴媛
法官吳彥慧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千棻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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