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2205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裁字第220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裁字第2205號聲請人 鄭名夫
送達代收人 鄭名凡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桃園市政府等3人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本院106年度裁字第8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106年度裁字第81號裁定而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雖其曾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裁聲字第652號裁定駁回,該裁定並於民國106年10月6日送達在案;另本院審判長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6年10月27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是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另本件再審之聲請既不合法,聲請人請求本院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亦屬無據,併予敍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東都
法官黃淑玲法官鄭小康法官林欣蓉法官姜素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書記官莊俊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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