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家催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催字第4號

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基隆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方正

上列當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三日所為之公示催告,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主文欄位中被繼承人 蕭德懷 「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條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公示催告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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