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78號原告 黃筱瑛 被告 楊振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
4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麗美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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