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苗簡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苗簡字第462號原告 劉奇方 被告信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葉天昱 律師法定代理人 陳錦庭 第三人 蔡麗華 訴訟代理人 周秀滿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七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第三人蔡麗華所有坐落苗栗縣○○鎮○○段段○○○號建物勘驗。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書記官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