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26號原告 張文欽
張冏旭 張銘益 張峰憲 張富蒼 被告祭祀公業 張仁尹 法定代理人 張邦光 被告 張聰志 上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4,4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3,0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但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書記官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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