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61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熊凱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2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熊凱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熊凱賢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另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度臺非字第473號判例、93年度臺非字第192號裁判要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各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又上揭各罪雖有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現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但本件受刑人已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簽具之聲請狀在卷可稽,本案自仍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規定之適用,茲聲請人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嗣本件移撥由本院辦理,經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7所示之刑,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6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乙情,亦有前引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7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法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馮君傑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書記官林宛儀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有期徒刑5│104.08.06│高雄地院│104.12.30│高雄地院│105.01.19│編號3-7,│││害防制│月,如易科││104年度簡│(原聲請書│104年度簡││於判決時曾│││條例│罰金,以新││字第5436號│附表誤載為│字第5436號││定應執行刑││││臺幣1仟元│││105.2.17)│││有期徒刑4││││折算1日││││││年6月。│├─┼───┼─────┼─────┼─────┼─────┼─────┼─────┤││2│毒品危│有期徒刑6│104.09.09│高雄地院│105.02.17│高雄地院│105.03.08││││害防制│月,如易科│(原聲請書│105年度簡││105年度簡│││││條例│罰金,以新│附表誤載為│字第242號││字第242號││││││臺幣1仟元│104.6.29)│││││││││折算1日│││││││├─┼───┼─────┼─────┼─────┼─────┼─────┼─────┤││3│毒品危│有期徒刑3│104.07.15│高雄地院│105.04.20│高雄地院│105.07.01││││害防制│年8月││105年度訴│(原聲請書│105年度訴│││││條例│││字第64號│附表誤載為│字第64號│││││││││105.4.21)││││├─┼───┼─────┼─────┼─────┼─────┼─────┼─────┤││4│毒品危│有期徒刑3│104.07.20│高雄地院│105.04.20│高雄地院│105.07.01││││害防制│年8月││105年度訴│(原聲請書│105年度訴│││││條例│││字第64號│附表誤載為│字第64號│││││││││105.4.21)││││├─┼───┼─────┼─────┼─────┼─────┼─────┼─────┤││5│毒品危│有期徒刑3│104.07.22│高雄地院│105.04.20│高雄地院│105.07.01││││害防制│年8月││105年度訴│(原聲請書│105年度訴│││││條例│││字第64號│附表誤載為│字第64號│││││││││105.4.21)││││├─┼───┼─────┼─────┼─────┼─────┼─────┼─────┤││6│毒品危│有期徒刑3│104.09.08│高雄地院│105.04.20│高雄地院│105.07.01││││害防制│年8月││105年度訴│(原聲請書│105年度訴│││││條例│││字第64號│附表誤載為│字第64號│││││││││105.4.21)││││├─┼───┼─────┼─────┼─────┼─────┼─────┼─────┤││7│毒品危│有期徒刑3│104.06.29│高雄地院│105.04.20│高雄地院│105.07.01││││害防制│年9月││105年度訴│(原聲請書│105年度訴│││││條例│││字第64號│附表誤載為│字第64號│││││││││105.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