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2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625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蕭明信 債務人 櫻馫 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呂友欽 人債務人 黃小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貳億零壹佰伍拾萬伍仟伍佰零玖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美金肆萬捌仟貳佰貳拾元肆角,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一、┌─┬──────┬───────┬────┬───────────────┐│編│請求金額│利息計算期間│年息│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新台幣)│(民國)│├───────────────┤│││││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百分之││號││││十計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1│3,000,000元│105年6月26日│2.605﹪│105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2│7,000,000元│105年6月26日│2.605﹪│105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止││││起至清償日止│││├─┼──────┼───────┼────┼───────────────┤│3│25,224,483元│105年7月24日│2.12﹪│105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4│40,315,423元│105年6月26日│2.19﹪│105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5│58,506,525元│105年6月26日│2.19﹪│105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6│25,074,225元│105年6月26日│2.19﹪│105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7│1,699,981元│105年6月27日│2.635﹪│105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8│3,966,630元│105年6月27日│2.635﹪│105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9│4,482,000元│105年7月26日│2.535﹪│105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10│10,458,000元│105年7月26日│2.535﹪│105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11│58,242元│105年7月29日│2.535﹪│105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12│2,510,000元│105年3月4日│2.675﹪│105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13│2,250,000元│105年3月7日│2.675﹪│105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14│1,570,000元│105年4月1日│2.605﹪│105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15│3,410,000元│105年4月21日│2.605﹪│105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16│2,280,000元│105年5月9日│2.605﹪│105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17│1,140,000元│105年6月13日│2.605﹪│105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18│1,120,000元│105年6月15日│2.605﹪│105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19│3,420,000元│105年6月16日│2.605﹪│105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20│660,000元│105年6月23日│2.605﹪│105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21│870,000元│105年6月24日│2.605﹪│105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22│2,490,000元│105年7月1日│2.605﹪│105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附表二┌─┬──────┬───────┬────┬───────────────┐│編│請求金額│利息計算期間│年息│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號│(美金)│(民國)│├───────────────┤│││││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1│30,530元│105年7月26日│3.804﹪│105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2│17,690.4元│105年7月26日│3.81068│105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