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柏齡指定辯護人張漢榮律師具保人張漢祁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漢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具保人張漢祁因被告黃柏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依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等節,有該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紙為證(101偵聲卷第37至38頁),應堪認定。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應於112年9月11日11時到庭進行準備程序,同時通知具保人應偕同被告到庭,被告卻無故未到庭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2紙、報到單1紙為憑(本院卷二第27至31頁)。又本院前囑託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執行拘提,被告仍未到庭一節,有該分局112年6月21日竹縣埔警偵字第1123601231號函並檢附本院拘票2紙、報告書1紙、現場照片4張為憑(本院卷一第467至476頁)。再參以被告及具保人目前均未在監在押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2份、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為證,足見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依首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李宇璿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書記官林欣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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