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257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映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今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以年月日表示,具體載明各段違約金計算之起訖日及利率為何(蓋貴公司聲請狀所載之「上開利率」有二,請具體敘明)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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