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8872號債權人大河漾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蘇海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宗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存證信函由債務人簽收之證明文件(如債務人出入社區之照片、簽收信件之簽收簿等)。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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