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645號原告 陳旋華 被告 黃國棟
郭姻瑟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秦慧君
法官沈宗興法官陳芷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書記官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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