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易緝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緝字第3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古步賢上列被告因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67
94、28738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316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古步賢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玖月貳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古步賢因犯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20條之竊盜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於民國111年7月31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經查,被告古步賢前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壢簡字第147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而被告於本案羈押期間,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函借執行,經本院准許後,已於111年9月2日至法務部○○○○○○○執行,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執園字第401號執行指揮書(甲)在卷可查,爰認被告本案之羈押原因業已消滅,應自111年9月2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哲維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