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更字第2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之1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均經判決確定,經檢察官聲請減刑,本院於民國96年7月31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3094號裁定後,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6年度抗字第739號裁定撤銷後發回本院,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3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3所載,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