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59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68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所列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2所列日期犯酒後駕車及肇事逃逸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列之刑確定在案(附表編號2所列之罪業經判決減刑)。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所列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2所列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9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慧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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