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字第1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字第1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440號聲明異議人 洪瑞瞬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聲明異議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瑞瞬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之文本。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可知聲明異議必須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對象。
二、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洪瑞瞬(下稱受刑人)具狀聲明異議,於聲明異議狀內雖記載「為不服貴署(即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民國113年8月21日發文字號:中分檢錦謹113執聲他179字第1139016842號」等情(見本院卷第5頁),但未提出此部分「檢察官執行指揮」之具體文件或相關函文,以致本院無從審查檢察官否准之理由及其聲明異議內容是否真實,於是命受刑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其聲明異議之對象即「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之文本(或函文),以利審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蘇品樺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村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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