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及抵押權存在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2號原告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被告台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康立營造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及抵押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億零壹佰肆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佰柒拾伍萬參仟壹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四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依法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書記官陳鴻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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