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輔宣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輔宣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輔助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輔宣字第92號聲請人 許珮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純女 間聲請輔助宣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輔助宣告事件,屬非因財產權而為聲請,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14條第1項之規定,徵收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李美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書記官廖婉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