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106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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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10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1062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務人 陳俊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陸仟陸佰參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俊良分別於民國100年7月27日及民國102年1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500,000元整(實際核撥金額為新臺幣500,000元整及900,000元整),並約定共同遵守約定事項,有永豐豐利金信用貸款申請書二紙為證。
(二)嗣債務人陳俊良對前開借款僅繳至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即未履行,依上開永豐豐利金信用貸款申請書之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清償所欠之借款本金合計新臺幣556,631元整,及利息、違約金。
(三)綜前所述,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所請求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嗣後雖迭經催索俱未獲償。是以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表: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俊良│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3.81%│││90675││0月04日起│││││元│││││├──┼───┼─────┼──────┼──────┼───────┤│002│新臺幣│陳俊良│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6.2%│││465956││9月29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俊良│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90675││1月0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陳俊良│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65956││0月3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