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晴康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戊○○
人
被 告 戊○○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635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9月5日下午3時4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俊隆
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 陸萬玖仟 伍佰壹拾柒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申請書、授信合約書、存款帳戶
資料、放款帳務明細資料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被告
經合法通知到場表示對於原告請求之金額無意見,願意清償
,原告則請求依法判決,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法院書記官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