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簡字第11594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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