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補字第593號
原 告 乙○○
號
訴訟代理人 王道元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陳報坐落桃園縣○○鄉○○○段0000-0000地
號土地遭被告占用之面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顧正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