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50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非訟代理人 鄭伊汶 債務人 潘欣岑 (原名: 潘碧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二)債務人潘碧釧前於民國94年12月29日,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50,000元整,借款利息於每月20日結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並自95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