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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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471號債權人 何宗奕 非訟代理人 曾美寶 債務人億達環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宇綸 債務人 吳國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共同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佰貳拾柒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1471號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0011,000,000元111年1月3日60021,000,000元111年1月3日6003200,000元110年12月24日6004770,000元111年1月3日6005300,000元110年12月27日6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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