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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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18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佩姍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3109號、第26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劉佩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辯論終結,定於同年12月26日宣判,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李宜璇法官傅可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