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925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
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代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書記官許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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