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80號原告寶大科貿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蘇信誠 律師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及地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肆萬陸仟貳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宏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