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13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138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楊鈞翔 (原名 楊玉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5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向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該裁定已於民國111年7月8日送達上訴人本人,有送達證書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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