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98號原告 林雅慧 被告 陳奕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前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世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書記官黃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