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79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祐銘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執聲付字第3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祐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祐銘前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1月及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並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9日以108年度聲字第87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前開有期徒刑3月、10月部分嗣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再經法務部於108年4月19日重新核准假釋,而該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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