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5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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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535號原告 陳福村 被告 王俞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又刑事部分業經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18號判決有罪在案。惟因本件民事請求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薏伩
法官呂典樺法官方佳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書記官林品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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