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重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審重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審重訴字第123號原告久鋒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碧珍 原告與被告 趙峻緯 等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南豐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元大興企業有限公司黃明利喬利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778,835元,惟原告未載明對被告趙峻緯、華明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明公司)之請求為何,請陳報就被告趙峻緯、華明公司之訴之聲明及請求權基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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