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25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吳娟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壹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23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吳娟麗於民國108年07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9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0年12月2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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