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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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96號原告 劉淑文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黃○○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書記官郭倢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