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離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14號原告 楊清溪 被告 黎氏夢水 即LETHIMONGTHUY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家事庭法官林秀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書記官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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