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38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立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立停止羈押,並責付予金門縣政府社會處處長。
理由
一、被告陳建立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另有通緝紀錄,又居無定所,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認有羈押原因及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於民國105年9月21日裁定予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於105年10月22日因自發性顱內出血,緊急戒送至金門醫院急診治療,經醫師施行開顱手術後,至今日仍在加護病房救護中,本院認被告目前情形應無逃亡之虞,如能責付,則無繼續羈押之必要。 爰准 被告停止羈押,並應責付予金門縣社會處處長,以避免被告再次犯罪及便利就醫所需。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1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志龍
法官林秀菊法官吳玟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書記官李惠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