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抗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98號

抗告人 翁暄茹 即潘 昱潔

相對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3年度司票字第2752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月2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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