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63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上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109年度執聲字第3449號),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關於「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部分,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受二裁判以上之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時,雖於主文欄漏未諭知得易科罰金併其折算標準,惟於理由欄二已載明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且於原裁定附表「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欄均記載「是」,故上開漏未諭知易科罰金之旨及其折算標準部分,顯係疏漏,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懿珊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