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統裁字第17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為檢察官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案件,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統裁字第17號聲請人 劉泓志 上列聲請人為檢察官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案件,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檢察官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聲字第212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與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20號、107年度判字第549號判決(下合稱系爭判決),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次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8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意旨,尚難認聲請人業已敘明系爭裁定與不同審判權之系爭判決間,就何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有如何之歧異及具體理由,核與前揭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烱燉
大法官許志雄大法官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