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65號聲請人 游桀 圖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賴諺鈴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本件四張本票(票號: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
、TH0000000)均為記名票據,執票人即聲請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請提出背書連續之釋明。(如:本票背面影本)。㈡確認聲請事項中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載本票金額為何?㈢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陳報四張本票提示日即
利息起算日各為何?及利率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