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輔宣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輔宣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撤銷輔助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輔宣字第32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李翠滿 上列抗告人因輔助宣告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2年8月18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南君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書記官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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