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2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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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簡上字第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簡上字第28號上訴人 蔡雅媚 被上訴人 劉建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本院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簡字第315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合議庭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上訴聲明:
一、上訴人方面:㈠原判決關於確認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399號民事裁定如原判決附表編號1、3所示本票(下稱訟爭2紙本票)債權不存在部分,及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二、被上訴人方面:如主文所示。
貳、本事件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判決之結果(原審判決駁回如該判決附表編號2、4-6所示本票債權不存在部分,上訴人未對之提起上訴,該部分已告確定),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維持,並引用原審判決記載之事實及理由。
參、上訴人之上訴意旨,除經原審判決理由詳予論述駁斥者,不再贅敘外,上訴意旨雖另以:被上訴人交付訟爭2紙本票予伊,係雙方基於金錢借貸之原因關係所爲,伊亦有交付本票面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30萬7,500元借款予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則分別交付如原審卷95、99頁面額分別爲50萬元、35萬元之二紙支票(下稱系爭清償支票),用以清償訟爭二紙本票債權,經伊提示後未獲兌現,雖伊交付借款及被上訴人交付系爭清償支票之相關對話紀錄,儲存於舊手機之LINE手機軟體內,因更換新手機致對話紀錄均消失,惟被上訴人對伊另提起詐欺刑事告訴,伊已聲請檢察官調查證據,還原手機內遭刪除之對話紀錄,以證明上開事實,日後若對話紀錄還原,再提出作爲證據;訟爭二紙本票之發票日,均在被上訴人所稱匯款時間之後,各該匯款豈能作爲被上訴人還款之依據等語。就上訴意旨,被上訴人則陳稱:伊簽發訟爭二紙本票交付上訴人時,上訴人並未交付任何款項,系爭清償支票亦非伊交付予上訴人等語。經查:
一、票據為無因證券,票據債權人就其取得票據之原因,固不負證明之責任,惟執票人如主張票據係發票人向其借款而簽發交付,而發票人抗辯未收受借款,消費借貸並未成立,則就借款已交付之事實,自應由執票人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73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89年度台上字第85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應負舉證責任之當事人,對於他方當事人之主張、抗辯,自應提出相當之證據,以證明其主張之真實性,尚不得僅依其對他方當事人抗辯、主張之質疑、推測,即認其舉證責任已盡,而轉換舉證責任於他方,乃屬當然。
二、上訴人主張訟爭本票係被上訴人向其借款始簽發交付,被上訴人則否認有收受借款,依前開舉證責任分配之法則,自應由上訴人就該借款已交付之事實,負舉證之責。而被上訴人曾以如原審判決附表所示本票票據債務業經清償完畢,上訴人竟一債雙討,持該本票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涉犯詐欺罪爲由,對上訴人提起刑事告訴,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度偵字第403號詐欺案件偵查時,上訴人雖曾聲請調查證據,請求囑託刑事警察局鑑定還原舊手機之LINE手機軟體內的對話紀錄,惟檢察官並未依上訴人之聲請送鑑定,即以上訴人犯罪嫌疑不足爲不起訴處分,分據兩造陳明,並有上訴人提出之刑事聲請狀影本爲證(見上訴卷21-22頁、82頁、84頁),上訴人顯無法提出還原之LINE手機軟體對話紀錄,以證明其所稱之事實。況上訴人就其所稱LINE對話紀錄內容,於本院民國112年6月28日準備程序期日陳稱:伊與被上訴人借款的方式,本票就是有交付借款的依據,如果有過票就是有還款,伊就會將本票交還被上訴人,LINE對話紀錄內容是用來證明,被上訴人有拿系爭清償支票來向伊借錢,無法證明該支票是用來清償訟爭二紙本票等語(見上訴卷72頁),是依上訴人所陳,系爭清償支票縱係被上訴人所交付,仍無從證明與訟爭二紙本票之關係,遑論能推翻原審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又上訴人就被上訴人簽發交付訟爭本票時,上訴人有交付借款之事實,既應負舉證責任,自不容上訴人質疑訟爭二紙本票之發票日,與被上訴人所辯匯款時間先後順序,即據以推斷上訴人有交付借款。故上訴人之上訴意旨,均無法採爲有利於上訴人之判斷。
肆、綜上所述,上訴人所執陳詞,指摘原審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伍、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陸、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63條、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長宜
法官冷明珍
法官黃偉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書記官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