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1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1326號聲請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對人 林茂興 原住新北市○○區○○路○○○號14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三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滙誠第一資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