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法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213號聲請人 沈景鵬 即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捐助章程第七條准予變更如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之董事長,為配合財團法人法第44條及第45條規定,該財團法人於民國110年7月30日第13屆第13次董事會暨監察人聯席會議決議通過修正捐助章程第7條,有關董事長選任資格及產生方式之相關規定,修改內容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復報經主管機關內政部營建署以110年8月23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100813747號函准予備查,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第13屆第13次董事會暨監察人聯席會議紀錄及簽到單、修正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內政部110年8月23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100813747號函為證(見卷第13至35頁),堪信為實。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亦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無牴觸,復經內政部110年8月23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100813747號函同意修正(見卷第35頁),是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柏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書記官蔡庭復附件:本院卷第33頁修正條文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