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6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6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673號債權人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代理人 林蘊婕 債務人 李明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①新台幣叁萬壹仟貳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計算之違約金,②暨已核算未受償利息新台幣壹佰捌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書記官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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