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12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昶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昶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受刑人林昶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刑期合計為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並於民國103年11月6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各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其中部分之罪並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而與有期徒刑3月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3年11月6日入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又查,受刑人於107年3月1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3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70158731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胡修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苡琳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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